案件简介:
被不起诉人张某与被害人王某双方系北京市某院邻居。2025年2月某日16时许,张某与王某因共享单车进院停放问题发生口角后互殴,其间,张某用拳击打被害人王某,致王某倒地。经诊断,被害人王某第1尾椎骨折、右踝关节损伤。
经鉴定,被害人王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。两日后,张某拨打110报警并自首,主动交代了殴打王某的犯罪事实。同年4月,张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,7日后被取保候审。被羁押期间,张某的配偶刘某代为向被害人王某赔偿,张某赔偿了被害人上万元,双方相互谅解,被害人王某向张某出具了谅解书。
2025年5月,侦查终结,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,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。
瑞瀚律师介入:
张某家属在事发后与瑞瀚谢芃江律师取得了联系,律师提供了法律咨询。经过了解案情,律师作出了被害人构成轻伤、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判断,并提出了与被害人和解、尽快赔偿损失,尽早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建议,尤其对赔偿数额提出了合理的建议,成功拿到与被害人签订的《刑事谅解书》。
此后,张某委托谢芃江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为其依法辩护。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,律师第一时间申请阅卷,并陪同张某及家属办理审查起诉阶段取保候审手续。律师根据阅卷情况,认为本案自首的情节对案件走向起到决定性作用。
此外,律师通过反复对比证人证言和张某供述材料,证实本案系被害人王某先行动手殴打张某,被害人王某对于自己的伤害结果具有过错,且张某无犯罪前科,系初犯、偶犯,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。
律师多次与案件承办人进行了沟通,并提交了张某犯罪情节轻微,具有自首、赔偿谅解、认罪认罚等情节,且被害人存在过错,故对张某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应当免除刑罚,建议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书。
案件结果:
检察机关对张某不起诉案件进行审理,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,听取了被害人、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,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。最终,检察机关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,决定对张某不起诉。
律师意见(节选):
律师认为,张某犯罪情节轻微,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应当免除刑罚,恳请并建议检察机关依法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。
一、本案发生在老邻居之间,双方均系小区的老街坊,双方年纪较大,张某系残疾人,左手缺无名指、小指,自己也患有多种基础病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,对于犯罪情节轻微,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,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。
二、张某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,后续主动到案配合公安机关,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。张某系自首,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,犯罪较轻的,可以免除处罚。
三、张某及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,已取得被害人王某的谅解。案发后,为了积极赔偿被害人王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,在张某被羁押期间,张某的配偶刘某代为向王某赔偿,双方签订《刑事谅解书》,并现场向王某转账上万元,王某表示不再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,愿意给张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。张某积极采取措施化解矛盾、修复社会关系,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,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,可以从轻处罚。
四、本案被害人具有过错,对引发本案纠纷具有一定责任,本案应酌情从宽处罚。根据证人杜某的证言与张某的供述和辩解,可以得出本案系被害人王某先行动手殴打张某,张某随后反击,被害人王某有故意伤害张某身体的故意,导致双方矛盾激化,最终造成双方均受伤。
五、张某系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、偶犯,可以免予刑事处罚,且张某主观恶性不大,社会危害性较小,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,依法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。